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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绵阳市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川委[2001]118号)和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01]18号),设置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4、原农业局承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二)划出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三)转变职能

 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绵阳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绿色工程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内各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 物排放标准;审核市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市管和国家、省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项目的推广;管理市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工作,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核设施安全和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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