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遏制变相投机炒作期房行为,切实保证自住型购房者的利益。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办发〔2006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局只受理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 不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变更业务; 依法依规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禁止期房转让。最近我市反映有的房地产中介公司非法代理期房转让、炒买炒卖“楼花”、帮助客户编造虚假事实退房牟利、以及骗取客户数千元以上中介费用等市场违规行为。因此, 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变更和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产权属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严禁炒买炒卖“楼花”。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得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业务。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市民若发现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和中介公司炒卖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帮助购房人编造虚假事实退房从中牟取利益、或机关公职人员从中收取“好处费”的,可直接向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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