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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川建住房发[2007]41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我省房地产经纪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房屋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管局(处)要认真学习、宣传、推广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要自觉执行和使用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示,自觉接受监督。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让委托人了解和掌握签订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委托人选用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拒绝。
五、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不得在代理买卖过程中有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违者将依法查处。
六、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使用。
附件一: 《房屋委托合同》
附件二: 《存量房买卖合同》
附件三: 《房屋租赁合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